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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分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6日    新闻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更新设计质量和水平,完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共同促进行业的科学发展,武汉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城市更新分会”(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分会”)。

第二条  城市更新分会是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根据行业发展、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会员要求,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成立的分支组织。接受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对协会负责;根据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的委托和授权开展工作,重大事项报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审批。

第三条  城市更新分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持续探索多样化的城市更新发展模式和路径,以高品质城市更新工作推动城市建设事业实现新突破。充分发挥协会和城市更新分会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打造集产、学、研一体的专业指导性行业组织和交流合作服务的平台。分会将积极开展城市更新领域的政策研究、产业协同应用创新、人才培养和技术交流活动,配合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桥梁纽带作用,激发行业协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行业进步,为新时期探索城市更新工作的技术路径创新机制,推动城市更新健康快速发展贡献行业价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城市更新分会在各类需要使用徽标的场合均应使用协会的徽标。若使用城市更新分会徽标,须同时使用协会徽标,并以协会徽标为主位。

第五条  城市更新分会不另行制定章程,应依照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相关领域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分会的《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更新分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  城市更新分会理事会任期一般为每届四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报协会批准。

第八条  城市更新分会理事会设理事,可根据需要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的所在单位原则上应是协会的理事单位,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九条  城市更新分会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组成。各会员单位派出代表经选举担任分会相应职务。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不超过10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秘书长1人。需经武汉勘察设计协会任免。

第十条  城市更新分会正副会长的任职年龄为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60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为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55岁;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聘任。分会副秘书长应由分会秘书长提名、交分会理事会通过后,报协会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分会成立或换届筹备工作组原则上应由会长提名人选或当届会长牵头成立,在协会指导和协调下负责成立或换届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分会成立或换届筹备工作组须于成立或换届前2个月向协会书面报送成立方案或换届方案,经协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分会应在成立大会、换届会议召开后1个月内,向协会书面报告分会的组成情况,办理主要负责人聘任手续和有关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分会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不得担任协会3个以上(含)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分会更名或变更业务范围需根据《工作条例》的规定,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分会在换届改选时,须由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当届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向新的一届理事会移交。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分会无故拖延换届,或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向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报告有关情况,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责成强行换届,必要时报经协会理事会决定撤销、重组。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分会可以代表协会发展会员,会员管理按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分会的会员应从协会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分会应配合协会,或受协会委托或经协会批准开展活动,如需行政许可的,应以协会名义办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织实施行业统计,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研究国内外相关信息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协会和分会工作计划等提供依据;

(二)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制(修)定等任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建设分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完成相关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项;

(三)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倡导所属会员单位执行有关法规,完成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配合协会做好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四)发布行业信息,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以及技术交流、先进技术推广等活动;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

(五)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分会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课题研究、组织相关交流研讨活动等,均需事先向协会报告,由协会签署有关合同或协议,涉及收入和费用的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专项核算。

第二十二条  城市更新分会组织开展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的行业交流、论坛等业务活动,应制定活动方案和预算,事先应向协会报告,并加强过程控制,切实履行演讲者、演讲文件的审查责任。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学术报告会、行业展览等重要活动的;

(二)向协会会员单位发出活动通知的;

(三)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

(四)需要协会其他分支机构配合的。

其中,(一)(二)项应纳入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城市更新分会举办行业展览活动,须提前将组织筹备方案(含专项预算方案)和拟邀请出席的领导名单报协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分会不得牵头组织或参与组织(包括承办、协办、支持等)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协会文件明文禁止的活动,不得在主办的活动中植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协会文件规定的议程和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市更新分会涉外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协助联系或经办相关工作事宜。城市更新分会的线上和线下涉外活动(包括举办国际会议或论坛、公务出访、参加国际会议、接待外宾来访等),须制定活动方案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分会须按规定和期限向协会报送以下材料:

(一)年度工作计划(应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年度工作要点要求分会完成的工作);

(二)年度工作总结;

(三)有关统计报表;

(四)单项业务活动、课题研究的总结、报告、纪要;

(五)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论文集等。

第五章 职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更新分会应严格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内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城市更新分会根据需要对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的,应报协会备案;城市更新分会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规章制度,应报协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更新分会秘书处设在城市更新分会会长单位,为城市更新分会常设办事机构,在城市更新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有关工作人员配备及办公设施配置由城市更新分会会长单位负责安排。

第二十九条  城市更新分会为非法人机构,需要开展须由法人才能开展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时,或以城市更新分会名义与任何单位签署带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的相关文件时,应提交由分会会长签署的申请报告,并附有与该活动决策过程相关的详细资料,向协会申请授权,或由协会签署。授权签署时,签署的文件应提交协会备案,被授权人应对文件的内容及执行情况等负责。

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分会主办各类活动,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服务性工作的,属于对外采购第三方服务,应按市场竞争规则进行遴选,由城市更新分会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并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签订合作协议,报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城市更新分会主办的网站(包括挂在协会网站下的子站)、杂志、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等媒体,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报协会批准后施行,并接受协会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更新分会会长是分支机构主办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舆论导向、信息安全等负首要责任。必要时,由城市更新分会会长向协会签署责任书。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更新分会财务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及核算。城市更新分会不得自行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对城市更新分会的捐赠收入计入城市更新分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城市更新分会承担协会年度工作要点中的指令性任务,可根据任务内容和要求提出相应的专项工作预算,申请部分或全部经费,经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城市更新分会的会长是分支机构各项费用报销的审核人,在报销凭证的审核栏签字。城市更新分会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为审核人,应将由会长签署的授权委托文件交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经城市更新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相关社团管理法规规章规定及《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章程》《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由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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