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WHEDA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接受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带领武汉地区的勘察单位,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水平,发挥好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凡武汉勘察设计协会会员中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都可作为专委会的成员单位。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为武汉市基础建设事业服务的开放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其宗旨为:为各成员单位服务,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加强行业间交流与沟通;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专委会围绕“技术咨询、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平台共建”的工作原则,旨在为政府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为行业发展提供规范标准,为会员单位提供共享资源和业务合作的平台。
第三条 本专委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209号
第二章 职责与职能
第四条
组织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开展与行业管理(包括市场管理)有关的基础性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与行业发展方向、市场机制建设、方针政策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条 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交流、研讨及国内外重点工程勘察项目的观摩及考察活动。
第六条 总结推广工程勘察单位体制建设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工程勘察企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 在工程勘察行业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探索引进国际前沿技术,推动工程创优,提高全行业核心技术竞争力;
第八条 根据工程勘察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相关各专业的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 建立工程勘察行业交流合作的平台,发挥全市工程勘察企业各自专业优势,共同提高全行业整体水平。
第十条 加强行业自身建设,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及时向上级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和参加工程勘察有关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审查工作,推进行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参加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召开的会议和所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认真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协会交办的与行业发展有关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十四条 完成上级协会、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实行会员制,专委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武汉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的单位中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均可自动加入本专委会。
第十七条 会员享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对本专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本专委会各项工作的实施;
(三)参加本专委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专委会有关学术资料、科技信息;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报本专委会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接受本专委会领导,执行本专委会的各项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专委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由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提名,经专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会员单位共同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一般产生于主任委员单位),秘书处工作人员配备及办公设施配置由主任委员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所组织的与行业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可由主办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活动经费;也可由有关单位不定期自愿赞助部分分会活动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成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
第五章 工作指南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工作制度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修改的工作制度,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应符合《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的有关条款,并经专委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应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章程》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本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