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BIM技术在武汉勘察设计行业的应用,推动BIM 应用技术的持续创新与发展,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成立“武汉勘察设计协会 BIM
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BIM专委会”)。
第二条
BIM专委会是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根据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的授权开展工作,重大事项报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审批。
第三条 BIM专委会的宗旨是:
充分发挥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和BIM专业委员会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打造集产、学、研一体的专业指导性行业组织和交流合作服务的平台,积极开展BIM技术应用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交流活动,推进BIM技术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应用与推广,促进建筑行业全产业链和谐健康发展,引导行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职责与职能
第四条 BIM专委会的职责与职能:
(一)协调及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进武汉勘察设计行业BIM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二)组建武汉勘察设计行业BIM专委会专家委员会并确定成员名单;
(三)促进武汉勘察设计行业BIM标准体系研究与应用工作,根据授权推进BIM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并参与编制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内BIM技术应用及服务行业标准、指南;
(四)开展勘察设计行业内BIM 人才培养;
(五)建立并维护勘察设计行业内 BIM 技术应用交流平台;
(六)承担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七)开展与BIM专委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BIM专委会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和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派出代表经选举担任专委会相应职务。
第六条 BIM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8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7人,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BIM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单位,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有关工作人员及办公设施由主任委员单位统一安排。
第八条
BIM专委会成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主任和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BIM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凡在武汉市境内开展勘察设计业务BIM技术应用的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单位会员,均自愿参加可成为BIM专委会单位成员。非武汉勘察设计协会会员但开展勘察设计业务BIM技术应用的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BIM专委会秘书处初审,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成为BIM专委会成员。
第十条 BIM专委会修改的工作制度,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应当符合《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经BIM专委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相关社团管理法规规章规定及《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章程》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BIM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