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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1日    文章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次数: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政府《2023年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鄂营商发〔2023〕4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我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优化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由省厅负责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部分资质(见附件1),实行委托审查制度,按企业营业执照属地划分,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审查、公示,公示同意的报省厅核准;湖北自贸区的企业,按片区划分,分别由武汉、襄阳、宜昌市住建局受理、审查、公示。中央在鄂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省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注册的企业由省厅直接受理。

二、统一资质审查标准。住建部、省厅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在省厅网站上公布的各项资质审批的“政策问答”,是建设工程资质审批的依据。各住建局应健全资质审查制度,加强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好企业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公开本部门资质审批的流程、时限,公示申请企业(含个人)业绩、注册人员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快业绩录入进程。各级住建部门应依托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平台和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加强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之间数据信息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各级住建部门是业绩录入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业绩,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依据日常监管信息,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水利、交通、通信业绩由相关部门确认。其他业绩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联系发改、经信、应急、电力等部门予以确认,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的A、B、C级业绩是建设工程资质审批的有效业绩。

四、简化人员认定程序。建设工程企业的注册人员必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相关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职称,主要根据有关政府人社部门、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网站发布的信息予以确认;相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称任职文件或者职称评审表确认的人员职称应予认定。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技术工人的工种、数量的考核以企业承诺为准,承诺内容包含本企业提交的技术工人身份证信息、技术工种证件信息,以及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或者农村社会保险或者工伤商业保险等信息真实有效。我省建设工程企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招录的硕士、博士毕业生,企业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及以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时,相关专业毕业生可分别视同具备中级、高级职称人员,或二级、一级注册人员资格(见附件2)。

五、建立资质审查函询制度。各级住建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六、强化建设工程资质企业动态核查。建设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动态满足住建部、省厅的相关规定。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住建局应按照省厅《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厅头〔2023〕608号)文件要求,每半年(7月10日、1月10)向省厅报告动态核查情况。省厅于2024年1月1日起,“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将实时自动发布动态核查的信息。

本通知自2023年1010日起实施,各市州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健全制度,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建设工程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对高质量发展的牵引作用。《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厅头〔2022〕1342号)、《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厅头〔2022〕2171号)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委托审查资质类别表

2. 企业申请资质时硕士博士个人资格认可范围清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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