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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2日    文章来源:互联网    阅读次数: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责平稳承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现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收管辖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原消防支队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各区建设局负责原消防大队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2.获取收件凭证
3.现场验收
4.获取审批决定书
三、需提交材料目录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办理时限
因消防验收工作职能调整,我局将有序开展,加快推进验收工作,办理过程可能会有延迟,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五、咨询服务
武汉市市民之家2楼服务大厅联合验收窗口(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三环线与金桥大道交汇处)。
咨询电话号码:027—65770873(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本公告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动态更新。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日


附件: 

武汉市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规定(试行)(节选)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支队负责下列新建、改建(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及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5)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特殊建设工程:
(7)市级及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本条第1-7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9)含有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项目;含有建筑高度大于54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的住宅群项目;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条 大队负责下列新建、改建(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及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且小于5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且小于5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总面积大于500㎡且小于50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特殊建设工程:
(4)市级以下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5)含有建筑高度大于54m、小于100m的住宅且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的住宅群项目(不含商住楼);
第十一条 支队负责下列新建、改建(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及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1)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小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面积大于5000㎡小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含建筑高度小于54m,但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的住宅群项目;
(4)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小于40000㎡的公共建筑;
(5)中小型发电厂,地下或220KV非枢纽变电站;
(6)除行政许可范围外的高层丙类工业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6000㎡丙类厂房,单体占地面积大于6000㎡丙类仓库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的工业项目。
(7)总容积大于1000 m3的丙类液体储罐区,总容积大于10000 m3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第十二条  大队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规定的、支队备案抽查管辖权限之外的新建、改建(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及室内装修)、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含有多栋不同功能的建筑时,所含任意一栋建筑的管辖权限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该项目应由支队负责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四条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队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的工业项目(含研发类)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支队防火处监督管理科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责范围参照大队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协审机制,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求消防意见环节,支队、大队可就有关工程选址、总平面布局等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向规划部门予以复函(模板详见附件1)。支队、大队规划方案协审管辖分工按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武汉市重大项目临时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对列入省、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目录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先对其进行消防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服务,并复函(模板详见附件2、3)。待其规划许可手续完善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按照复函时所依据的法规及技术标准另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支队、大队重大项目消防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管辖分工按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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