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
2水平地震影响 系数最大值不应小于表4.2.2-1的规定。
表4.2.2-1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地震影响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0.05g | 0.10g | 0.15g | 0.20g | 0.30g | 0.40g |
多遇地震 | 0.04 | 0.08 | 0.12 | 0.16 | 0.24 | 0.32 |
设防地震 | 0.12 | 0.23 | 0.34 | 0.45 | 0.68 | 0.90 |
罕遇地震 | 0.28 | 0.50 | 0.72 | 0.90 | 1.20 | 1.40 |
3特征周期应根 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4.2. 2-2采用。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本规范表3. 1.3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15%范围内时,应按插值方法确定特征周期。
表4.2.2-2 特征周期值(s)
设计地震 分组 | 地地类别 |
Ⅰ0 | Ⅰ1 | Ⅱ | Ⅲ | Ⅳ |
第一组 | 0.20 | 0.25 | 0.35 | 0.45 | 0.65 |
第二组 | 0.25 | 0.30 | 0.40 | 0.55 | 0.75 |
第三组 | 0.30 | 0.35 | 0.45 | 0.65 | 0.90 |
4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基础_上增加0.05s。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取值。弹性反应谱理论仍是现阶段抗震设计的最基本理论,我国工程界习惯采用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形式来表述反应谱。本条规定了不同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的地震影响系数的基本设计参数--最大值和设计特征周期等,是正确计算建筑结构地震作用的关键。
5.1.4 建造于山地和复杂地形的建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2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条文说明:本条对山地建筑的边坡工程和地基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了地震动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比如地表错动和断裂、地基不均匀沉降、滑坡、液化、震陷等。山区建筑工程,应依据地形、地质条件和使用要求,从总体规划、选址、勘察、边坡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建筑施工等各个方面给予特别的重视。
本条是GB50011第3.3.5条,原为一般性条文,现摘录为全文强条的的内容。建筑基础(一般指坡顶建筑物)与边坡边缘的距离,可按GB50007第5.4.2条进行验算。
6.2.4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各类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承插式连接埋地管道或预制拼装结构应进行抗震变位验算,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具体的计算可参考《室外给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附录C地下直埋直线段管道在剪切波作用下的作用效应计算
4 对污泥消化池、挡墙式结构等,尚应进行罕遇地震下的抗倾覆、抗滑移等整体稳定性验算。
6.2.10 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输水、输气等埋地管道穿越活动断裂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管道与套管之间的间隙应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套管周围应填充干砂。
2 管道及套管应采用钢管。
3 断裂带两侧的管道上,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紧急关断阀门。
6.3.5地下工程的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采用土层结构时程分析法或等效水平地震加速度法时, 土、岩石的动力特性参数应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条文说明:当采用土层-结构时程分析法或等效水平地震加速度法计算地震反应时,土、岩石的动力特性参数的表述模型及期参数值宜由试验确定。
6.3.6 地下工程的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液化地基中的地下工程,尚应进行液化时的抗浮稳定性验算。
条文说明:在有可能液化的地基中建造地下工程结构时,应注意检验其抗浮稳定性,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加固地基,以防地震时结构周围的场地液化。经采取措施加固后的地基动力特性将有变化,宜根据实测液化强度比确定液化折减系数,用以计算地下连续墙和抗拔桩等的摩阻力。
6.3.8 地下工程周围土体和地基存在液化土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对液化土层采取消除或减轻液化影响的措施。
2 进行地下结构液化抗浮验算,必要时采取增设抗拔桩、配置压重等相应的抗浮措施。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地下工程抗液化的基本要求。对周围土体和地基中存在的液化土层,注浆加固和换土等技术措施常有效用于使其消除或减小场地液化的可能性。而在对周围土体和地基中存在的液化土层未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小其液化的可能性时,应考虑其上浮的可能性,并在必要时对其采取抗浮措施。鉴于采取措施加固后的地基动力特性将得到改善,故在对采取的抗浮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验时,应根据实测液化强度比或由经验类比选定的液化强度比确定液化折减系数后,计算地下连续墙和抗拔桩等的摩阻力。
6.3.9 地下工程穿越地震时岸坡可能滑动的古河道或可能发生明显不均匀沉陷的软土地带时,应采取更换软弱土或设置桩基础等防治措施。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穿越潜在震陷区或滑动区的基本抗震措施。震陷或滑落等严重的地面变形对地下工程的破坏往往是致命的,对于穿越潜在震陷区或滑动区的地下工程,除了要加强结构本身的刚度、强度和整体性外,尚应采取必要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6.3.10 位于岩石中的地下工程,应采取下列抗震措施:
1口部通道和未经注浆加固处理的断层破碎带区段采用复合式支护结构时,内衬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衬砌,不得采用素混凝土衬砌。
2采用离壁式衬砌时,内衬结构应在拱墙相交处设置水平撑抵紧围岩。
3 采用钻爆法施 工时,初期支护和围岩地层间应密实回填。干砌块石回填时应注浆加强。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岩石中地下工程的基本抗震措施要求。汶川地震隧道震害的调查表明,断层破碎带的复合式支护采用素混凝土内衬结构时,地震作用下内衬结构有可能严重裂损并大量坍塌,而采用钢筋混凝土内衬结构的隧道口部地段,复合式支护的内衬结构却仅出现裂缝,表明在断层破碎带中采用钢筋混凝土内衬结构的必要性。三、《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岩土工程师应理解《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全部条款,全文详见《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现摘录与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直接关联的相关主要条款学习。
1.0.2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条文说明:本规范是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
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
凡是涉及到地基基础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修、养护、拆迁都要符合本规范的最底要求。
2.1.1地基基础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
2 在上部结构的各种作用和作用组合下,地基不得出现失稳;
3 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
4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5 基坑工程应保证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
6 边坡工程应保证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条文说明:本条是根据地基基础工作状态,提出的地基基础应满足
的功能要求:1) 对于地基变形,本条规定地基承载力的选取应以不使地基中出现长期塑性变形为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在此条件下各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可能出现的变形特征及变形量,由于地基土的变形具有长期的时间效应,与钢筋、混凝土、砖石等材料相比,它属于大变形材料。从已有的大量地基工程事故分析,大多数事故皆与地基变形过大或不均匀沉降有密切关系。2) 对于地基稳定性,本条提出地基应具有抗倾覆、抗滑移的能力。通常,地基失稳造成的事故往往是灾难性的,如房屋倒塌、土体滑动破坏、山区地基滑坡等。3) 所谓足够的耐久性能,是指地基基础在规定的工作环境中,在预定的时期内,地基与基础材料性能的劣化不得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4) 基坑工程是为保证地面向下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地下结构施工期间的安全稳定所采取的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及环境保护等临时性技术措施。因基坑开挖涉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支护结构除满足主体结构施工要求外,尚需满足基坑周边环境安全要求。因此,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和施工应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放在重要位置。5) 边坡工程是为保证边坡稳定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取的结构性支挡、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等技术措施。
地基稳定性,地基在荷载作用下不发生过大的变形或滑动的性质。地基稳定性是比较大的一个概念,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是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的前提。地基稳定性主要指地形、地貎或设计方案造成建筑地基侧限削弱或不均衡,而可能导致基础整体失稳;或软弱地基、局部软弱地基如暗浜、暗塘、三级阶地冲沟等,超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地基失稳,此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或提请设计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提供预防措施建议。
地基稳定性验算
1.水平荷载作用下防止滑移
2.水平荷载作用下防止建筑物倾覆
3.防止地基整体滑动、建筑物化倾覆
2.1.2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岩土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场地与地基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工程参数。勘察成果资料是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
2.1.3 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作用和作用组合情况、勘察成果资料和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及施工条件,选择合理方案。设计计算应原理正确、概念清楚,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实际工况,设计与计算成果应真实可靠、分析判断正确。
条文说明:本条是地基基础设计的基本原则。由于地基土性质复杂,即使在同一场地和地基内,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离散性也可能较大,加之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在一些场地存在,地基基础设计首先强调因地制宜,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岩土特性、地质情况、地区工程经验;其次,应选择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工程地质条件、结构类型以及地基基础受上部结构的作用和作用组合下的工作性状,结合地区经验,选用科学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方案。
地基基础工程的许多重大失误,究其根源大多是概念不清所致。因地基基础工程面对的是天然材料,不像结构工程面对人工材料时能做到相对严密、完善和成熟,地基基础工程充满着条件的不确定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完善性。地基基础工程实践中的一切疑难问题,几乎都需要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分析、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2.1.4 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2 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 1 年;
3 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1 - 2021 对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相关规定,地基基础设计必须满足上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基坑支护是为主体结构地下部分施工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地下结构施工完成后,基坑支护也就随之完成其作用,由于支护结构的使用期短,因此,设计时采用的荷载通常不考虑长期作用。为了防止工程技术人员忽略由于延长支护结构使用期而带来的荷载、材料性能、基坑周边环境等条件的变化,避免超越设计状况,设计时应确定支护结构的工作年限。支护结构的工作年限不应小于一年,除考虑了主体地下结构施工工期的因素外,也考虑到施工季节对支护结构的影响。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是指边坡工程的支挡结构能够发挥正常支护功能的年限。
设计工作年限: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与设计使用年限是两个等价的术语。
设计基准期:为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1.5在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工程所采用的材料、构件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地基基础的可靠性要求。
2.1.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用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需要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工程监测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地基基础工程选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以及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质量验收提出的基本要求。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地基基础的技术性能,以及建筑工程安全,需要进行质量控制。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地基基础属于隐蔽工程,出现问题后不易修复或修复难度较大,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直接关系或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工程监测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环节,工程监测数据虚假和粗糙是造成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应加强对工程监测的监督管理。
2.1.7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噪声、扬尘、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的危害。
条文说明:本条对地基基础工程防止振动、噪声、扬尘、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作出了规定。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安全与周边环境安全、人身健康与环境保护需要相关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的保障。
2.1.8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措施。
条文说明:地下水是一种自然体,埋藏于作为地基的岩土中。由于其埋藏条件以及储存水体的空间状态不一,以至于表现出不同的形态与特征,对工程的影响各异,因此,水文地质条件便成为了场地与地基条件复杂程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地基基础工程中,应重视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查明与研究,注意地下水的作用及其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预测并采取处置措施,以减少地下水对地基基础工程的危害。
2.1.9地下水控制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不得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影响其正常使用。
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地下水控制工程不得导致地下水水质恶化,以及水质产生类别上的变化的要求。地表水、地下水体受到污染,会严重影响人们的饮水安全。如果地下水控制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会进一步恶化地下水水质,而且地下水的污染儿乎是不可逆的,很难修复。因此,地下水控制设计单位应制定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的措施;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措施;监测单位应及时进行监测、检验。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分析原因,果断采取处理措施。
2.1.10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应查明情况,分析其对生态环境、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并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条文说明:岩溶、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断裂、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土、盐渍土、多年冻土等特殊性岩土,由于其类型、成因、构造、分布及规律、岩土性状、工程特性及物理力学性质比较特殊,对拟建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建设工程的正常使用影响很大,因此,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应在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工程建设阶段分析判断其对生态环境及拟建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
2.2.1 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并应提出施工及验收要求、工程监测要求和正常使用期间的维护要求。
条文说明:地基基础设计,首先应确定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等,以此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目标。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包括永久荷载、可变荷载、温度变化作用以及地基基础工程采用的混凝土等材料的收缩徐变、环境腐蚀作用等,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不能遗漏,并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工况,选择恰当的作用和作用组合。对于新建以及改建、扩建的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作用组合和抗力条件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此外,地基基础设计尚应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以及正常使用期间维护等提出技术要求。
勘察不能将地理位置、场地地质全貌描述错误,可导致地基基础设计错误。
2.2.2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 1.0 。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时应采用的作用组合条件和相应的抗力限值。
2.2.3 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支护(挡)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2. 2. 3 的规定。
表2.2.3 支护(档)结构的安全等级
条文说明:支护(挡)结构的安全等级,是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 - 2021 对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确定原则,并按照支护(挡)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分级划分的。
2.2.4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地基、基础承载力计算;
3 地基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4 耐久性设计;
5 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抗浮设计;
6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7 地基、基础工程监测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受地下水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设计,由于抗浮设计考虑不周引起的工程事故很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此外,由于场地与地基条件复杂多变以及岩土特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地基设计计算结果和实测结果之间存在差异,加之施工场地也存在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能否真实地反映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状况,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最终的验证,其中现场监测是验证的重要和可靠手段,设计中提出工程监测要求,对保证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非常重要。
2.2.5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要求;
6 基坑开挖与回填要求;
7 支护结构施工要求;
8 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要求;
9 基坑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基坑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为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在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等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基坑周围土体的稳定性,不得发生土体的滑动破坏,不得出现流砂、流土、管涌以及支护结构、支撑体系的失稳;支护结构(包括支撑体系或铀杆结构)的强度应满足构件强度和稳定设计的要求;基坑开挖造成的地层移动及地下水位变化引起的地面变形,不得超过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设施等的变形允许值,不得损坏工程桩及影响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基坑工程设计应进行地下水控制设计,并对基坑开挖与回填、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工程质量检验、基坑工程监测等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设计单位应掌握基坑工程施工场地条件,如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情况;对基坑工程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
2.2.6 边坡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挡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支挡结构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4 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5 边坡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6 边坡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边坡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边坡工程涉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力学、支挡结构、描固技术、施工及监测等多专业、多技术及多阶段建设活动。边坡工程在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使用维护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出现边坡工程事故。边坡工程支挡结构体系的方案选择,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边坡工程施工及监测要求是否正确、合理并满足边坡工程的需要,对保证边坡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设计单位应掌握边坡工程施工场地条件,如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情况;对边坡工程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
2.3.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条文说明:由于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多变,以及岩土特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岩土工程的设计计算的预测和实测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缺乏经验的地基基础工程,其设计成果的最终实现,还需通过施工及质量检验验收来实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地基基础工程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
2.3.2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
条文说明: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不仅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与施工人员安全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工程周边环境安全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合理规划与有效组织,并采取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劳动防护措施,以保证工程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地基基础工程采取的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进行检查与评定。
2.3.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条文说明:文物古迹等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不可再生的文化历史资源,国家、地方相继出台系列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有关文物管理部门,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配合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文物管理有关规定。另外,当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遇到与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等不符且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危险源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应检查并核实处理程序及保护措施。
2.3.4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对象或被保护对象进行工程监测。
条文说明: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工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设计文件往往不能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实际工程的各种变化,所以在理论分析、设计指导下进行实际工程监测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期间开展工程监测,能为工程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期间,无论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监测,还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3.5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材料、构件以及试块、试件等应有检验报告;
2 各施工工序应进行质量自检,施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
3 质量验收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形成检查或验收文件。
条文说明:地基基础工程选用的材料、构件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地基基础功能性能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加强对其质量控制,既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创造正常施工条件的前提。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完成整改。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中应包含天然地基验槽记录及处理地基、桩基、基础等施工验收检验记录。实施过程中,应检查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程序和相关的检验资料。
3.1.1 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条件,地基岩土分类及其分布情况;
2 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3 地基基础影响范围内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4 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地基和基础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分析与判定;
5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 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
3.1.2 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拟建场地的岩土特性及其分布、拟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建议。
条文说明:3.1.1 、3.1. 2 本两条是对各类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通用性要求,其包括了对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内容的基本要求。其中:
心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在搜集已有历史资料和通过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及水文地质勘察等取得拟建场区现场数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岩土工程专业分析的工作结果,是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和岩土工程风险预防工作的基础依据之一,其最基本的成果形式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可根据特殊需要提供专项咨询分析或评价报告。@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包括地下水的层数及赋存特性(含水层、补给与排泄、蒸发等特性)。水位应包括勘察时的稳定水位或承压水头标高,以及对历史高水位的调查结果;“水位变化”为地下水动态变化的年变幅和极值发生的时段。@“主要建筑材料”专指地下结构、深基础、处理地基及基坑支护和边坡支挡采用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材。@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建筑与市政主程抗震通用规范》 GB 55002—2021 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前,应取得具备法律效力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该成果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前,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包含本两条要求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