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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有关项目规范和通用规范学习(一)中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5日    文章来源:武勘协咨询官微    阅读次数: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1.0.2 城市、乡镇、农村的燃气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2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用燃气工程项目;

3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利用工程项目;
4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应用项目。

条文说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设施和进口设施,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城市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设施,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应用,不适用本规范。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沼 气、秸秆气的生产,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使用,沼气、秸秆气经净化、提纯后,符合燃气气质标准,不受此限制;燃气非 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受《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此外,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由石油、冶金煤化工领域的相关标准予以规定。

2.2.5 燃气设施应采取防火、防爆、抗震等措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燃气设施是我国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民生活和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设施。
4.3.4低温燃气储罐和设备的基础,应设置土壤温度检测装置, 并应采取防止土壤冻胀的措施
条文说明:低温燃气储罐由于罐内低温介质的传导作用,使得地基土极易产生冻胀并使土体隆起,进而造成基础破坏。为消除这一不利因素,除了在罐底板与基础底板表面之间设置保温措施和温度检测装置外,还必须对储罐基础采取防冻措施。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是在基础底板内采用电或其他加热系统,即做成带有循环加热系统的筏板式基础;另一种是采用将基础底板架空,通过架空形成的空气层将基础底板与地基土分隔开。
5.1.1 输配管道应根据最高工作压力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
表5.1.1 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名称

最高工作压力(MPa)

超高压

4.0<P

高压

A

2.5<P≤4.0

B

1.6<P≤2.5

次高压

A

0.8<P≤1.6

B

0.4<P≤0.8

中压

A

0.2<P≤0.4

B

0.01<P≤0.2

低压

P≤0.01

条文说明:按最高工作压力分级是国际通行做法,同时,按最高工作压力分级避免了按设计压力分级对燃气输配系统所带来的更高要求,从而降低了建设和运行成本。

5.1.6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 0m范围内的区域。
5.1.7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 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 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 0m~50. 0m范围内的区域。

条文说明:5.1.6和5.1.7条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的燃气管道设施输送的介质为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地上地下各类建(构)筑物相邻相随。在实际运行中,第三方破坏已经成为燃气设施损坏和事故的首要原因,所以必须明确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划定原则和最小范围。燃气管道压力和周边环境条件不同,带来的事故后果和影响也不同,保护和控制范围应综合考虑确定。

本条根据国内一些省市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等地方燃气管理条例或地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要求。最小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其他建设活动,极易引起燃气设施的损坏造成事故,必须严格控制和监管。

现行的燃气工程技术规范所规定的间距要求是燃气设施施工和运行维护所要求的空间,以周边环境和其他设施作为被保护对象。本条的保护主体是燃气设施。
5.1.8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条文说明: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距离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过近时,极易对燃气管线造成占压,引起管线的破坏。泄漏的燃气也容易进入建(构)筑物聚积,酿成重大事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这一类作业带来的震动、基础沉陷和机械碰撞等极易引起管道的接口松动甚至直接损坏,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这类物质对管道及防腐层有较大的腐蚀作用,且埋地管道腐蚀穿孔不易发现,极易引发着火爆炸事故。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质放置在同样是危险物燃气 附近,对于双方都是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影响很大。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深根植物生长过程中的巨大力量会引起管道移位、变形、防腐层破坏,对管道破坏作用很大。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除了前五项活动以外的对管道安全运行有较大威胁或危害、 影响较大的活动,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通过安全评价等方式来判断。

5.1.9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 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建 设活动,有时不可避免。这类活动使用的机具极易对燃气管道造 成损坏,不具备双方认可的保护方案就不具备施工许可的条件。

5.1.10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范第5. 1.8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条文说明:在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范第5. 1. 8条规定的建设活动, 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燃气设施,避免安全事故。在控制范围 外的作业,也要根据所从事活动的影响范围,评估是否会对燃气 设施产生影响,当有影响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区和控制区范围内钻探、打桩及顶管等施工活动作业时,必须报告燃气运行单位,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1.14 埋地输配管道应根据冻土层、路面荷载等条件确定其埋设深度。车行道下输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9m,人行道及田地下输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6m。

条文说明:对埋深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因埋设过浅使管道受到过大的 集中轮压作用,造成设计浪费或出现超出管道负荷能力而损坏。按我国燃气管道的技术标准进行验算,条文中所规定的覆土深度,对于一般管径的铸铁管,其强度都是能适应的。目前国内外有关燃气管道埋设深度的规定如表1所示      

1 国内外燃气管道的埋设深度(至管顶)

地点

条件

埋设深度(m)

最大冻土深度(m)

备注

北京

主干道

干线支线非车行道

1.20

1.0

0.80

0.85

北京市《地下煤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

上海

机动车道

车行道

人行道

引人管

1.00

0.80

0.60

0.30

0.06

上海市标准《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J08-10

大连

——

1.00

0.93

《煤气管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中南地区

车行道

非车行道

水田下

街坊泥土路

0.80

0.60

0.60

0.40

__

《城市煤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程》(城市煤气协会中南分会)

四川

直埋

车行道 套管

非车行道

郊区早地

郊区水田

庭院

0.80

0.60

0.60

0.60

0.80

0.40

__

《城市煤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

美国

一级地区(正常土质/岩石)

二、三、四级地区(正常土质/岩石)

0.762/0.457

 

0.914/0.610

__

美国联邦法规49-192《气体管输最低安全标准》

这是天然气管道最小埋深(覆土)的要求,是指路面或地面至管顶的最小距离。

5.1.18 河底穿越输配管道时,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标高确定。对于通航的河流,应满足疏浚和投锚的深度要求。输配管道穿越河流两岸的上、下游位置应设立标志。
条文说明:燃气管道河底穿越是管道工程建设的难点,对通航河流和不通航河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最小覆土深度要求,是为了保证管道不会裸露于河床上。河道还有疏浚和投锚的情况,疏浚时容易使管道覆土破坏,引起管道水下失稳,投锚时铁锚可能冲击管道,引起破坏,这两种情况均容易引发水下燃气管道破坏泄漏, 因此条文作出相应要求。燃气管道穿越河流两岸的标志是为了标示管线位置,通航河 道一般还需设置禁止抛锚的警示标识。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3-2013

5.1.4  1 水域穿越管段管顶埋深不宜小于设计洪水冲刷线或疏浚深度线以下6m

七、《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55010-2021

1.0.2城市、乡镇、农村的供热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 热电厂、生物质供热厂、核能供热厂、太阳能供热厂等厂区工程项目;

2 热用户建筑物内供暖、空调和生活热水供应工程,生产用热工程项目。

条文说明:本规范对供热工程的规划布局、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进行技术规定,是城乡和农村供热工程的最低要求,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中热电厂和工业企业的厂区以外的供热工程属于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同时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热源厂和管网,不含建筑物内的供热工程。本规范涉及的供热厂一般是指燃煤或燃气供热厂。

2.2.8条 供热工程应采取合理的抗震、防洪等措施,并应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供热设施是我国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民生活和城市机能正常运转的设施。

4.1.1热水供热管道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年,蒸汽供热管道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25年。

条文说明:为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在设计计算、材料选择、产品 制造、工程施工、检验试验、项目验收、运行管理等环节均应严 格控制,才能实现管道使用要求。本条规定设计工作年限的管道 是指管道的主体结构,不包括阀门、补偿器、仪表、支架、保温等易损附件。供热管道工作管的寿命主要影响因素是疲劳破坏和腐蚀。

1 蒸汽管道温度波动频繁疲劳风险大,停运时管道内腐蚀加剧,此外由于温度较高,在正常使用和定期维护保养的情况下,供热管道附属材料(如保温材料、外护防腐材料等)的老化较快,通常的使用寿命要短于热水供热管道,随着近年来蒸汽管道建设水平的提高,做到寿命不小于 25 年是可以实现的。

2 热水管道与蒸汽相比较,输送介质水的热容量较大,水温波动小,停运时可以补水保持系统内充满水减缓内腐蚀速度, 同时由于温度较低,在正常使用和定期维护保养的情况下,供热管道附属材料的老化相对较慢。

4.1.2供热管道的管位应结合地形、道路条件和城市管线布局的要求综合确定。直埋供热管道应根据敷设方式、管道直径、路面荷载等条件确定覆土深度。直埋供热管道覆土深度车行道下不应小于 0.8m;人行道及田地下不应小于0.7m。

条文说明:供热管道地下敷设时,覆土深度需要考虑路面结构、车 辆荷载、土壤压力等因素。管沟敷设管道主要由围护结构承受外 部荷载作用。直埋管道埋设过浅,车辆荷载可能造成管道疲劳破坏,另外供热管道热膨胀时也需要一定覆土厚度防止管道失稳破坏。当现场条件不能满足覆土深度要求时,直埋管道需要增加围护结构等措施,并进行校核计算。

勘察技术人员应该了解供热管道的最小覆土厚度,合理布置勘察工作量。

4.1.13供热管道结构设计应进行承载能力计算,并应进行抗倾覆、抗滑移及抗浮验算。

条文说明:供热管道结构包括管沟、隧道、检查室、支架、支墩等,为满足设计工作年限,结构在组合作用下的抗倾覆、抗滑移 及抗浮验算是结构设计计算的基本要求。进行验算时,抗力只计入永久作用;抗力和滑动力、倾覆力矩、浮托力应采用作用的标准值;相应核算水位应依据勘察文件提供的可能发生的最高水位。

勘察应提供设计需要的岩土设计参数建议值。靠近江河湖泊的管道,应考虑最高洪水水位的不利影响。

4.1.14供热管道施工前,应核实沿线相关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当受供热管道施工影响时,应制定相应的保护、加固或拆移等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影响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条文说明:为了减少供热管道工程施工对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影响,管道施工前应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障碍物进行现场核查,并应逐项查清障碍物构造情况及与拟建工程的相对位置,需要时采取措施避免沟槽开挖损坏相邻设施。当管道穿越既有设施或建(构)筑物时,施工方案应取得相关产权或管理单位的同意。

勘察时,应查明沿线周边环境。

4.1.15供热管道非开挖结构施工时应对邻近的地上、地下建 (构)筑物和管线进行沉降监测。

条文说明: 非开挖穿越丁程应保证四周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的 正常使用。在穿越施工中和掘进施工后,穿越结构上方土层、各相邻建筑物和地上设施不得发生沉降、倾斜、坍塌。为确保施工时现有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应进行沉降监测。监测 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是独立的 监控体系,其监测体系、监测数据与施工单位自身的监测是平行 的、相互独立的关系,第三方对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独立性负责。建设单位通过第三方监控,当发现施工单位的行为存在安全风险,则要求施工单位停止相关行为,或采取相应措施。

八、《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2021

1.0.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条文说明:本规范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和提高本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
2.1.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等需要。选址距居民居住区、人畜供水点等敏感目标的卫生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且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
4 自然保护区;
5 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条文说明: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选址的原则。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在运行过程中都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如臭气、粉尘、噪声等,并且在运行管理不善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会存在一定的生态污染风险和安全风险等。在选址过程中,这些影响都应考虑到。故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民活动区、河流、湖泊、机场、保护区等重要的、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区域,将不利影响的风险降至最低。
本条中的“洪泛区”是指江河两岸、湖周边易受洪水淹没的区域。本条中的“泄洪道”是指水库建筑的防洪设备,建在水坝的一侧,当水库里的水位超过安全限度时,水就从泄洪道流出,防止水坝被毁坏。
2.2.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土壤、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好周边的环境。
条文说明: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在环保方面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二次污染,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将二次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使其尽量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居民健康产生损害。
垃圾处理处置丁程以下区域是污水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垃圾储坑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垃圾储坑、预处理车间、发酵车间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等区域,厨余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储坑、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储坑、预处理车间、成品车间、堆场、填埋库区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污水,应通过设置收集沟、管等设施,有效将污水进行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
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臭气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垃圾储坑、污水处理区(调节池、浓缩液及污泥储存池、污泥脱水设施)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调节池、污水处理区等区域,厨余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储坑、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区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区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臭气,应通过设置设备密闭罩、吸风口、收集管等设施,有效将臭气进行控制与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臭气处理设施,将臭气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粉尘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飞灰和炉渣出料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飞灰、炉渣灯)填埋库区等区域,厨余垃圾堆肥厂卸料区、肥料加工车间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成品车间、堆场、填埋场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粉尘,应通过设置密闭罩、收集管等设施,有效将粉尘进行控制和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粉尘处理设施,将粉尘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噪声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风机房、泵房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作业区、污水处理风机房与泵房等区域,厨余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风机房与泵房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制砖车间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噪声,应通过设置隔声罩、减振器、消声器、吸声墙等设施,有效控制噪声,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残余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炉渣、污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水处理区污泥,厨余垃圾处理厂分选杂质、堆肥残渣、厌氧沼渣、污泥,建筑垃圾处理厂分选杂质、处理过程残渣,粪便处理厂分选杂质、处理过程粪渣、污泥等。对上述区域产生的残余物,应通过设置脱水、稳定化、固化等处理,最终进入焚烧厂或填埋场进行处置,或者进行建材、制砖等资源化利用(由于大多数烟气中的重金属和二噫英被吸附在粉尘和活性炭粉上而被布袋除尘器除掉进入飞灰中,因此飞灰被列人危险废物。飞灰是否得到无害化处理是评价垃圾焚烧厂无害化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4.1.2填埋场用地面积和库容应满足工作年限不小于10年。
条文说明:规定了填埋场用地面积和库容。满足工作年限不小于10年是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环卫设施用地,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殊情况不予考虑。
4.2.1填埋场的场底、四周边坡、垃圾堆体边坡必须满足整体及局部稳定性要求。
条文说明:规定了填埋场稳定性的性能要求。防渗系统工程涉及大面积的土石方工程,不仅要保证垃圾填埋场基础整体结构稳定,还应保证垃圾填埋场不会出现滑坡、垮塌、倾覆等影响局部稳定性的情况。
4.2.2 填埋场场底必须设置纵、横向坡度,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2%。
条文说明:规定了填埋库区库底坡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坡度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填埋库区库底渗沥液收集系统能自重流导排。如受地下水埋深、土方平衡、平原型填埋场高差和整体设计的影响,可适度降低导排管纵向的坡度要求,但要保证不小于1%的坡度。
4.2.3填埋场场底坡度较大时,应在下游建垃圾坝,垃圾坝应能有效防止垃圾向下游的滑动,确保垃圾堆体的长期稳定。
条文说明:规定了垃圾坝的设置要求。填埋区坡度较大时,垃圾向下的滑动力大,易发生滑坡事故,因此需在下游建设稳定性好的挡坝,防止垃圾的滑坡。
4.3.1填埋场必须具备防渗功能,防渗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有效地阻止渗沥液透过,以保护地下水和地表水不受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
2 应覆盖填埋场场底和四周边坡,形成完整的防渗屏障,并在填埋场运行期间及封场后维护期间内均应有效。
条文说明:规定了填埋场防渗的功能及性能要求。填埋场进行防渗处理可以有效阻断渗沥液进入环境中,避免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污染。此外,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后一方面会大大增加渗沥液的产生量,增大渗沥液处理量和工程投资;另一方面,地下水的顶托作用会破坏填埋场底部防渗系统。因此,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并且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场区应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防渗层设计应对防渗系统工程材料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以及抗老化性质加以要求,具体指标要求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并且确保防渗层在防渗区域覆盖完整,且在填埋场运行期间及封场后填埋垃圾降解稳定化期间内均有效。
4.3.2膜防渗层主要材料采用 HDPE 土工膜时,厚度不应小于1.5mm。
条文说明:规定了防渗膜层的性能要求。
4.3.3防渗系统铺设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DPE 膜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搭接宽度和焊缝质量控制,并按要求做好焊接和检验记录;
2 防渗系统工程施工完成后,在填埋垃圾前,应对防渗系统进行全面的渗漏检测,并确认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规定了防渗系统铺设和施工的具体措施要求。HDPE 膜
的搭接和焊接对防渗系统工程质量非常重要。施工过程中,监理必须全程监督 HDPE 膜的焊接和检验工作。焊接质星测试应该在现场环境下模拟进行,并且对所有焊缝均需要进行气密性检测。
4.4.1当填埋库区地下水水位距防渗层底部小于 lm,或地下水对场底和边坡基础层稳定性产生影响时,必须设置有效的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条文说明:规定了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的设置条件。在地下水水位较低、降雨少的地区,地下水对防渗系统不造成危害时,可不设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4.4.2填埋场应设置地下水监测设施。
条文说明:规定了地下水监测井设置的原则及要求。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2008,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布置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
l)本底井,1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m~50m处。
2)排水井,1 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主管出口处。
3)污染扩散井,2 眼,分别设在垂直填埋场地下水走向的两侧各 30m~50m处。
4)污染监视井,2 眼,分别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m 、50m处。
4.4.3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标准应按不小于 50 年一遇洪水水位设计,按 100 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
条文说明:规定了填埋场防洪水位的设计标准。
4.4.4填埋场防洪系统应根据地形设置截洪坝、截洪沟以及跌水和陡坡、集水池、提升泵站、穿坝涵管等设施。
条文说明:规定了填埋场防洪水位的设计标准。
4.5.1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确保渗沥液顺利导排,防止渗沥液诱发堆体失稳滑坡和污染环境,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防渗层上的渗沥液,降低防渗层上的渗沥液水头;
2 应能及时有效导排垃圾堆体中渗沥液,确保垃圾堆体中液位低于安全警戒水位之下;
3 应具有防淤堵能力;
4 不应对防渗层造成破坏。
条文说明:规定了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的功能及性能要求。本条中的“有效的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是指垃圾渗沥液产生后会在填埋库区聚集,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导排,渗沥液水位升高会对堆体中的填埋物形成浸泡,影响垃圾堆体的稳定性与堆体稳定化进程,甚至会形成渗沥液外渗造成污染事故。渗沥液收集系统必须能够有效地收集堆体产生的渗沥液并将其导出库区。为了检查渗沥液收集系统是否有效,应监测堆体中渗沥液水位是否正常;为了检查渗沥液处理系统是否有效,应由环保部门或填埋场运行主管单位监测系统出水是否达标。
4.5.2填埋场调节池应设置有效的防渗系统、覆盖系统及清淤设施,防渗等级不应低于填埋库区。
条文说明:规定了填埋场调节池为满足功能而设置的部件组成。
本条中设置“防渗系统”是为了防止渗沥液污染周边环境。防渗系统要求不低于本规范第 4. 3 节。
本条中设置"覆盖系统”是为了避免臭气外逸。覆盖系统包括液面浮盖膜、气体收集排放设施、重力压管以及周边描固等。调节池覆盖膜宜采用厚度不小于 1.5mm 的 HDPE 膜;气体收集管宜采用环状带孔 HDPE 花管,可靠固定于池顶周边;重力压管内需要充填实物以增加膜表面重量。覆盖系统周边铀固要求与调节池防渗结构层的周边铀固沟相连接。
本条中设置“清淤设施”是为了保障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可根据调节池结构形式,选用合适的污泥清掏装置或设备。
4.9.2 应对垃圾填埋场周围地下水、地表水、大气、排放污水、场界噪声、苍蝇密度等进行定期监测。
条文说明:规定了填埋场环境监测的具体内容。环境监测是填埋场控制二次污染的重要手段,是填埋场运行必须做的工作。
6.1.1 建筑垃圾应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从源头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
条文说明:本条对建筑垃圾的减榄化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建筑垃圾从源头控制,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
6.3.4工程渣土应结合废弃矿坑(山)复垦工程、堆坡造景工程、路基回填工程等再利用。
6.4.1 堆填场应配置垃圾坝、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安全与环境监测等。
条文说明:规定了堆填场应配置垃圾坝、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安全与环境监测等,确保设施完整性和有效性。
6.4.3 堆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淤泥、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
条文说明:当填方基底为积土或耕植土时,如设计尤要求,可采用推土机或工程机械压实 5 遍~ 6 遍。
6.4.4 堆填前应验算地基承载力、堆体厚度和坡度,确保堆体稳定和安全。
条文说明:规定了确保堆体稳定和安全的性能要求。工程建设前要求结合地勘资料对地基进行承载力、堆体厚度及坡度、变形及稳定性计算,要求回填荷载应小于地基承载力。
6.4.5堆填场地应设置有效的截排水措施,堆体应进行覆盖,防止雨水及地表水入侵,确保堆体稳定。
条文说明:规定了雨期作业的措施要求。本条中的"截排水措施“有:截洪坝、截洪沟、集水池、提升泵站、穿坝涵管等设施。本条中的"覆盖”主要指日覆盖和中间覆盖,日覆盖是指每 H 作业完成后进行的覆盖,宜采用厚度不小千0.5mm的HDPE 膜或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膜(LLDPE);中间覆盖是指每一作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后,暂时不在其上继续进行填埋时进行的覆盖,覆盖层厚度应根据覆盖材料确定,土覆盖层厚度宜大千30cm,膜厚度不宜小于 0.75mm。
6.5.1 填埋处置场应配置垃圾坝、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安全与环境监测、污水处理系统、臭气控制与处理系统等。
条文说明:规定了填埋处置场应配置垃圾坝、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安全与环境监测、污水处理系统、臭气控制与处理系统等,确保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处置建筑垃圾残余物的同时,防止二次污染。
6.5.2 工程泥浆和高含水率的工程渣土填埋处置前应进行预处理,处理后抗剪强度指标应满足堆填体边坡稳定安全控制要求。填埋作业应控制堆填速率,当堆填速率超过 lm/月时,应对堆体和地基稳定性进行监测。
条文说明:规定了丁程渣土与泥浆进行填埋的基本条件要求。
6.5.3 填埋库区地基应是具有承载填埋体负荷的自然土层或经过地基处理的稳定土层,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最大堆高验算、地基沉降及不均匀沉降计算。
条文说明:规定了填埋库区地基应具有承载填埋体负荷,以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的原则。库区的地基要保证填埋堆体的稳定。工程建设前要求结合地勘资料对填埋库区地基进行承载力计算、变形计算及稳定性计算,对不满足建设要求的地基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6.5.4 应对填埋堆体边坡、堆体沉降、封场覆盖进行稳定性分析,确保填埋堆体和封场覆盖层的安全稳定。
条文说明:规定了对填埋堆休边坡、堆体沉降、封场覆盖进行稳定性分析的性能要求。
堆体沉降稳定宜根据沉降速率与封场年限来判断。堆体沉降量由沉降时间得到沉降速率,进而通过沉降速率与封场年限判断堆体的稳定性。填埋堆体沉降速率可作为填埋场场地稳定化利用类别的判定特征。填埋堆体沉降速率可根据沉降量与沉降历时计算。堆体沉降鼠可通过监测或通过主固结沉降与次固结沉降计算得到。
封场覆盖应进行滑动稳定性分析,确保封场覆盖层的安全稳定。滑动稳定性分析宜采用无限边坡分析方法。在进行覆盖稳定性分析时,要求考虑其最不利条件下的稳定性。封场覆盖稳定性安全系数(稳定系数)在1. 25~1.5为宜。
6.5.5 不同类别建筑垃圾应分区填埋,各区根据填料的抗剪强度特性设置不同的堆填高度和坡度。
条文说明:规定了建筑垃圾分区分质填埋的性能要求。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压实度不同,为保证堆体的安全稳定,要求分区填埋,各区根据填料的抗剪强度特性设置不同的堆填高度和坡度。
6.5.6建筑垃圾填埋场地应设置有效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和环场截洪沟,堆体表面应采取防渗、排水及雨污分流措施,场地下游应设置泥沙沉淀池。
条文说明:规定了建筑垃圾分区分质填埋的性能要求。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压实度不同,为保证堆体的安全稳定,要求分区填埋,各区根据填料的抗剪强度特性设置不同的堆填高度和坡度。
6.5.7 填埋结束后应对填埋场进行封场覆盖和生态修复。
条文说明:规定了填埋场封场覆盖和生态修复的性能要求。填埋场封场覆盖是为了减少渗沥液产生量、提高堆体安全性、增加填埋场生态修复与开垦利用的速度。填埋场封场设计还要结合当地的地形状况和植被种类,使封场后的填埋场与周边环境绿化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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