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2016)鲁17民特6号 唐某与刘某同是“投资1群”的成员,其中唐某在该群昵称为00唐已淳。群中会不定期发布一些融资项目,并公开中标群友与月息、还款时间等信息。群友按中标金额转账给郑甲某的账户,再由郑甲某转给唐某账户中。之后便等待收还款本息。 2014年9月2日,唐某在“投资1群”中(其在该群中的昵称为00唐已淳)发布项目预告。20分钟后,该群的管理员发布唐已淳46号项目(120万元融资)与中标明细。刘某就该项目中标15万元。该群管理员告知刘某将款项汇入郑甲某的个人账号及开户行名称。当天刘某将15万元转至郑甲某的账户,郑甲某将120万元转入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同年10月7日,该群的群员向刘某发布了由唐某签字的借条。随后两人因款项问题申请仲裁,仲裁裁定该借款有效,唐某不服仲裁结果,遂上诉至法院,声称刘某提供的证据都系伪造。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刘某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否为唐某;二、刘某出示的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系伪造。 关于问题一,法院要求刘某当庭通过其个人手机提取了微信群中昵称为00唐已淳的详细资料,详细资料显示该账号电话号码为:158××××××××。当庭在该详细资料的页面上点击该号码,拨打出去为唐某的手机号码。因此确认00唐已淳的真实身份即为本案唐某。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唐某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问题二,本案庭审中刘某出示了其手机微信,该微信记录了“投资1群”中融资120万元的详细经过。借条、微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经当庭核对刘某手机微信中的记录。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借条和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唐某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系伪造。因此,其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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