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s
合同解除之后,设计人的设计质量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成果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为了简化设计工作量的计算,可以按照交付设计成果所处的阶段来进行认定,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合同约定了各阶段设计费的,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量认定设计费 设计合同中约定了各个阶段的设计费,合同解除之后应当按照设计人交付成果的实际工作量和其所处设计阶段来认定设计费,因此对所处的设计阶段的判断十分重要,当事人往往会对设计成果属于哪个设计阶段产生争议。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设计成果的签收文件、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及付款情况、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复文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判断设计阶段,依照设计文件的完成情况酌定一个比例,并以此来计算设计费,因此设计人应当注意留存上述证据来加强己方观点的论证力。如:签收文件中载明所提交设计成果的阶段,则原则上可以将签收文件所载明的阶段认定为设计成果所处的设计阶段。但设计成果的签收文件并不是唯一证据,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在有些设计合同中也会采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 (GF-2015-0209)中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无疑,该规定对设计师的权益有更大的保障,简化了合同解除后设计工作量的确定方法,因此在前期合同磋商过程中,可以尝试能不能在设计合同中加入此项规定。 (二)合同未约定各阶段设计费的,按照行业惯例和实际工作量认定设计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仅约定了一个总金额,未约定各个阶段设计费用的,可以按照行业惯例来确定不同设计阶段的工作量比例,从而认定设计费的支付金额。2002年原国家建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虽然已经废止,失去了原本的强制性,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部分在如今的市场行为中仍具有参考意义,多数项目也应沿用此项标准来计算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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