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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解除,这单白干了吗?(二)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4日    文章来源:华汇集团法务部    阅读次数:

以案释法  ▍ 第二十四期

设计合同解除,这单白干了吗?(二)

上期以案释法围绕设计合同解除,根据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的不同情形,就是否需要支付设计费进行探讨:设计成果质量符合要求的,应当支付设计费用;不符合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期将继续以设计合同解除为主题,对合同解除后设计费用数额的认定展开讨论。

 案例分析

                                                                                                                                      ——(2020)云民终1082号

2014年10月5日A房产公司和B设计公司就经典双城(北城)F地块工程方案设计工作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阶段及内容包括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估算设计费2085万元。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设计费20%的定金,建筑方案报批通过后10日内支付20%设计费,提交全部施工图文件后10日内支付30%设计费,施工图文件审查通过后10日内支付20%设计费,工程竣工交付后七日支付剩余的10%设计费。合同第7.1条约定: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按照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用2015年4月22日,A公司就经典双城F地块向昆明市规划局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后发包人A公司另行委托单位进行设计,单方面解除了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A公司仅支付了设计费3235000元,双方就B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和剩余设计费用的支付产生了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A公司就“经典双城F地块”向昆明市规划局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表上的设计单位为B公司的事实来看,A公司业已收到B公司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并基于B公司的工作成果来申请规划许可证。因此B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等文件虽未经过最终评审,但原因是A公司另行委托单位进行设计,导致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见,B公司业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价款。因A公司一方原因,本案设计成果无法在涉案项目上运用,B公司无需进行后续服务工作,客观上减轻了工作量,一审法院酌情确定A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90%,即1876.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应当按照合同第7.1条约定支付设计费用,A公司向昆明市规划局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表》中的“报审图纸(蓝图)名称”栏目项下载明图纸有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点面图、基础平面施工图、剖面图,结合一审证人郭某的证言和A公司出具的《收条》内容,证明B公司完成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前两个设计阶段的全部内容及第三个设计阶段的部分内容,即B公司完成了“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中基础平面施工图的设计工作,故二审法院酌情认定B公司已经完成的设计工作量为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工作量的70%,即1459.5万元。

 Tips

合同解除之后,设计人的设计质量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成果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为了简化设计工作量的计算,可以按照交付设计成果所处的阶段来进行认定,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合同约定了各阶段设计费的,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量认定设计费 

设计合同中约定了各个阶段的设计费,合同解除之后应当按照设计人交付成果的实际工作量和其所处设计阶段来认定设计费,因此对所处的设计阶段的判断十分重要,当事人往往会对设计成果属于哪个设计阶段产生争议。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设计成果的签收文件、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及付款情况、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复文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判断设计阶段,依照设计文件的完成情况酌定一个比例,并以此来计算设计费,因此设计人应当注意留存上述证据来加强己方观点的论证力。如:签收文件中载明所提交设计成果的阶段,则原则上可以将签收文件所载明的阶段认定为设计成果所处的设计阶段。但设计成果的签收文件并不是唯一证据,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在有些设计合同中也会采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 (GF-2015-0209)中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无疑,该规定对设计师的权益有更大的保障,简化了合同解除后设计工作量的确定方法,因此在前期合同磋商过程中,可以尝试能不能在设计合同中加入此项规定

(二)合同未约定各阶段设计费的,按照行业惯例和实际工作量认定设计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仅约定了一个总金额,未约定各个阶段设计费用的,可以按照行业惯例来确定不同设计阶段的工作量比例,从而认定设计费的支付金额。2002年原国家建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虽然已经废止,失去了原本的强制性,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部分在如今的市场行为中仍具有参考意义,多数项目也应沿用此项标准来计算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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