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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仅在收到第三方的相关款项后才向对方付款”,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6日    文章来源:华汇集团法务部    阅读次数:

以案释法  ▍ 第二十期

合同约定“仅在收到第三方的相关款项后才向对方付款”,有效吗?

“甲方根据XXX公司支付进度款的情况付款”、“以财政拨款作为支付前提”的类似约定常见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该约定又被称为“背靠背”条款。发包方通过此种约定,以期规避可能出现的支付能力不足导致的违约风险,或者将无法从第三人处取得款项的风险转移出去。对于设计方来说,这无疑增加了无法请求支付设计费的风险。那么该约定是否有效呢?又该如何破解?

 案例分析

                                                                                                                                         ——(2023)晋06民终1029号

2019年8月6日,A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付款说明》,A公司承包某村民委员会污水管网设施建设改造工程,约定工程价款为299万元,所有款项均由财政拨款至甲方后,再由甲方支付给乙方。2020年3月,A公司完成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0年6月11日朔州市财政局通知乡政府从预备费列支某村涉案工程款80万元的资金,2020年8月5日某村民委员会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80万元,之后某村民委员会再未列支涉案工程上拨专项资金。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村民委员会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财政拨款作为支付前提的约定是否有效?A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主张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某村民委员会在《工程付款说明》中明确表示该村污水管网设施建设改造工程投资款由财政拨款后再支付,A公司加盖公章对该说明予以确认,属于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的上拨专项资金仍未列支到某村民委员会账户且诉讼中A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某村民委员会有支付能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涉案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Tips

“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但通过检索相关司法案例可以发现,大多数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认为“背靠背”条款有效,在未收到第三人款项的情形下,只要不存在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行为,义务方就有权拒绝相对方的付款请求。

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环境下,设计人相对于发包人处于相对弱势,为获取商务交易机会,较难拒绝签订该条款。因此,设计人在签订“背靠背”条款时可以考虑通过如下途径予以规避该类条款的风险

1、设置合同条款时,可以在“背靠背”条款基础上设定适用期限,例如: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X年内仍未收到XXX公司支付款项/财政拨款,或收到的款项不足以全部履行合同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合同价款。

2、在甲方拖欠工程款并超过合理期限时,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背靠背”条款的付款条件是否达成的举证责任在于甲方,意思是甲方须证明第三方是否支付相关款项、是否已经积极向第三方催收款项或申请财政拨款。如果甲方没有积极催收、申请第三方款项或者恶意不接受他人账款的履行,那么他就不能以“背靠背”条款为由逃避应支付的款项,设计人有权直接要求甲方付款。此外,可以在诉讼时一并将第三方列为第三人甚至被告,用于查明事实或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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