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s
“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但通过检索相关司法案例可以发现,大多数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认为“背靠背”条款有效,在未收到第三人款项的情形下,只要不存在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行为,义务方就有权拒绝相对方的付款请求。 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环境下,设计人相对于发包人处于相对弱势,为获取商务交易机会,较难拒绝签订该条款。因此,设计人在签订“背靠背”条款时可以考虑通过如下途径予以规避该类条款的风险: 1、设置合同条款时,可以在“背靠背”条款基础上设定适用期限,例如: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X年内仍未收到XXX公司支付款项/财政拨款,或收到的款项不足以全部履行合同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合同价款。 2、在甲方拖欠工程款并超过合理期限时,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背靠背”条款的付款条件是否达成的举证责任在于甲方,意思是甲方须证明第三方是否支付相关款项、是否已经积极向第三方催收款项或申请财政拨款。如果甲方没有积极催收、申请第三方款项或者恶意不接受他人账款的履行,那么他就不能以“背靠背”条款为由逃避应支付的款项,设计人有权直接要求甲方付款。此外,可以在诉讼时一并将第三方列为第三人甚至被告,用于查明事实或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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