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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招标未招标,合同已签且阶段性已完成,是否能主张设计费?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30日    文章来源:华汇集团法务部    阅读次数:

以案释法  ▍ 第十九期

应招标未招标,合同已签且阶段性已完成,是否能主张设计费?

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是大多数项目开展的重要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没有按照规定招标,其签订的设计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那如果此时阶段性设计已完成,设计费会付之东流吗?

 案例分析

                                                                                                                                         ——(2023)云0103民初978号

2019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担小镇PPP项目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可研深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依《招标投标法》第3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供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应招投标的项目。但该合同的签订未通过招投标程序

A公司按约完成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后,政府发出《终止小镇PPP建设项目的函》,致使项目停止。后A公司向B公司主张设计费,B公司拒付,双方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招投标法》第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双方未经招投标程序即签订设计合同,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然而,A公司已实际完成项目方案及初步设计,且项目停止非因A公司原因,A公司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设计费

 Tips

在施工领域,合同无效不等于款项“泡汤”。如《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时,施工方仍可主张款项。那当设计合同无效时,又是如何呢?

在查找案例中,我们发现,不少法院(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2947号)均持有相同观点:在处理设计合同纠纷时,原则上可参考《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或旧建工解释),即若设计合同被认定无效,但该无效非系设计方所致,且设计方已按要求完成并交付相关设计,其仍有权获得相应对价。

对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想要获得设计费,证明已“按约”、“完成”并“交付”阶段性设计成果是关键。因此,设计方在日常中应重视以下证据的收集、保存:

1、合同文本合同可证明设计方是否按照约定展开设计。故而,签约后,应及时保存合同文本。当然,合同签署过程中涉及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过程性证据也应妥善保留。这样,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借助上述过程性证据来证明设计方按照约定进行了设计工作。

2、设计成果和交付证明除了保留证明设计方完成设计工作的图纸等证据外,还应及时保存证明设计成果已交付的证据。例如,(2018)云民终937号案中,设计方通过提供当地消防支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证明甲方是利用设计方图纸取得消防合格证的,从而证明阶段性设计确已交付。

总之,在应招标但未招标的情形下,若合同已签且阶段性设计已完成,设计方要求支付设计费的主张仍有被法院支持的可能但是,即便如此,设计方仍然应该重视相关证据的保留,从而将设计费更稳地握在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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