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s
在施工领域,合同无效不等于款项“泡汤”。如《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时,施工方仍可主张款项。那当设计合同无效时,又是如何呢? 在查找案例中,我们发现,不少法院(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2947号)均持有相同观点:在处理设计合同纠纷时,原则上可参考《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或旧建工解释),即若设计合同被认定无效,但该无效非系设计方所致,且设计方已按要求完成并交付相关设计,其仍有权获得相应对价。 对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想要获得设计费,证明已“按约”、“完成”并“交付”阶段性设计成果是关键。因此,设计方在日常中应重视以下证据的收集、保存: 1、合同文本。合同可证明设计方是否按照约定展开设计。故而,签约后,应及时保存合同文本。当然,合同签署过程中涉及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过程性证据也应妥善保留。这样,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借助上述过程性证据来证明设计方按照约定进行了设计工作。 2、设计成果和交付证明。除了保留证明设计方完成设计工作的图纸等证据外,还应及时保存证明设计成果已交付的证据。例如,(2018)云民终937号案中,设计方通过提供当地消防支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证明甲方是利用设计方图纸取得消防合格证的,从而证明阶段性设计确已交付。 总之,在应招标但未招标的情形下,若合同已签且阶段性设计已完成,设计方要求支付设计费的主张仍有被法院支持的可能。但是,即便如此,设计方仍然应该重视相关证据的保留,从而将设计费更稳地握在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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