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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对监理单位的授权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其签字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3日    文章来源:华汇集团法务部    阅读次数:

以案释法  ▍ 第十八期

发包人对监理单位的授权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其签字效力如何认定?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监理单位与总承包人通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是由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委托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总承包人进行管理,再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在其中约定总承包人在特定范围内服从监理单位的管理,从而形成发包人、监理单位与总承包人之间的三角关系。

若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中并没有对监理单位的管理权限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判断监理单位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本期将对此展开论述。

 案例分析

                                                                                                                                         ——(2017)最高法法民终475号

山东兴A公司和日照住建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仅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而建设单位未签字盖章的签证是否有效,能否计入案涉工程总造价。一审法院认为,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签证等书面文件是确认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基本依据。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施工签证必须加盖日照市住建局单位印章,且项目监理单位作为日照市住建局委托的监理人,其在施工工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故结合监理单位的监理职能,对争议签证部分的真实性应予确认,相关价款应计入工程总造价。二审最高法认为,相关协议并未约定工程签证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才能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因监理单位具有确认工程中发生的停窝工损失、增加的施工项目等职能,其在工程签证加盖印章并签字,即视为认可工程签证记载事项。

 Tips

根据示范文本及工程惯例,在没有明确得到业主授权的情况下,监理单位不能对结算事项进行签证,但有事实构成业主同意的除外。在上述案件中,经法院查实,建设单位确认过部分争议工程签证,构成事实上的建设单位确认。

在司法案例中,在发包人对监理单位的授权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依据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对其所做出的代理行为的效力做出认定。怎样判断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或从另一角度而言,怎样判断监理单位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可以参考各地法院的裁判指南。

北京高院《解答》认为: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川高院《解答》第28条认为:工程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超越监理合同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除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工程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未超越其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规定外,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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