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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设计变更的履行?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6日    文章来源:华汇集团法务部    阅读次数:

以案释法  ▍ 第十七期

法院如何认定设计变更的履行?

前期(第十五期)以案释法围绕法院如何认定设计变更的成立展开了讨论,设计人应当注意及时保留设计变更指令环节的书面证据,若发包人发出口头变更指令,事后及时补救。本期继续以设计变更为主题,对法院如何认定设计变更的履行展开讨论。

 案例分析

                                                                                                                                         ——(2022)辽02民终10877号

2019年6月20日,A公司(设计人)、B公司(发包人)双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材料深化设计协议书》,后,B公司多次进行设计变更双方又通过补充协议、微信指令等方式增加了多项设计内容。2021年1月18日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交了变更设计成果以及设计变更记录表。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设计变更费用,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该笔款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A公司主张的设计变更增加费应否予以支持

A公司为证明其已按照B公司的要求对案涉项目进行了项目变更,提交了该公司与原B公司项目经理、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对接负责人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提交了该公司人员向B公司相关人员发送的设计变更的邮件及其附件,其内容明确显示了B公司增加的608齿轮和603排队区柱子的设计任务、A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将设计变更记录向王某发送及王某在微信中予以认可并表示“财务会正常付款的”内容。

B公司以王某已离职、手机微信文件已过保存期无法打开为由认为A公司的上述证据系单方整理形成,否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对此法院认为B公司提出的主张未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A公司举证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B公司在双方协议履行过程中增加了设计任务、A公司已完成设计任务并得到B公司当时的项目负责人王某的认可,确信该公司主张的设计变更及履行完成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综上,A公司提出的设计变更费用应予以支持

 Tips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往往会提出一些抗辩,反驳设计变更已经实际履行。在该案例中,设计人能够胜诉的原因在于完整的举证了设计变更的履行,形成了证据链。对比上一期的案例((2018)川民申257号),设计人的设计变更得不到认可的原因不仅在于无法举证发包人向其提出过方案设计变更,同时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施工图纸已经完成并交付,因此承担了举证不利的责任。

设计人要举证设计变更的履行通常需要三个环节的证据:

1、有设计人按照变更指令完成设计的证据,成果文件包括电子版、纸质版

2、有设计人将成果文件交付发包人的证据,比如经有权签收人签收的记录、邮件回复等;

3、有发包人认可设计变更或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图纸经图审审查合格亦或是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的证据。

设计人要重视上述三个环节的证据收集,任一环节的证据有瑕疵、有缺失,都会影响设计人在裁决机构上的举证,导致拿不到设计变更价款。此外,建议设计人和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设计变更时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如果没有计价依据和方法,发生争议时,只能申请由鉴定机构对设计变更费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在这种情形下只能根据当地的市场行情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很可能会低于很多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成本。反之,在合同中约定发生设计变更时的计价依据则可避免前述情况的发生。根据不同情况,计价依据和方法可以是设计单位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费率、单位建筑面积之设计费率或设计变更区域所对应的工程造价估算之一定的百分比,或是前述不同方式的组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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