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s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往往会提出一些抗辩,反驳设计变更已经实际履行。在该案例中,设计人能够胜诉的原因在于完整的举证了设计变更的履行,形成了证据链。对比上一期的案例((2018)川民申257号),设计人的设计变更得不到认可的原因不仅在于无法举证发包人向其提出过方案设计变更,同时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施工图纸已经完成并交付,因此承担了举证不利的责任。 设计人要举证设计变更的履行通常需要三个环节的证据: 1、有设计人按照变更指令完成设计的证据,成果文件包括电子版、纸质版; 2、有设计人将成果文件交付发包人的证据,比如经有权签收人签收的记录、邮件回复等; 3、有发包人认可设计变更或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图纸经图审审查合格亦或是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的证据。 设计人要重视上述三个环节的证据收集,任一环节的证据有瑕疵、有缺失,都会影响设计人在裁决机构上的举证,导致拿不到设计变更价款。此外,建议设计人和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设计变更时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如果没有计价依据和方法,发生争议时,只能申请由鉴定机构对设计变更费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在这种情形下只能根据当地的市场行情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很可能会低于很多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成本。反之,在合同中约定发生设计变更时的计价依据则可避免前述情况的发生。根据不同情况,计价依据和方法可以是设计单位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费率、单位建筑面积之设计费率或设计变更区域所对应的工程造价估算之一定的百分比,或是前述不同方式的组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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