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案例1:(2024)黑民申1086号——开具发票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A公司(建设单位)和B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A公司欠付工程款。诉讼中A公司主张开具发票是B公司的单方行为,不是双方行为,不能等同于向对方主张款项,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领域常见情形是施工单位先为建设单位开具工程款发票,建设单位收到发票后再向施工单位付款,本案中施工单位B公司向A单位开具工程款发票,应视为其向A单位主张工程款,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案例2:(2023) 津民终 158 号——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B公司(施工单位)与A公司(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C公司开发的商业写字楼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进度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B公司首次起诉后又撤诉,两年后又再次起诉B公司。诉讼中B公司主张B公司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B公司首次起诉时提交起诉状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因此,两年后B公司再次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3:(2016)鄂0281民初3736号——债务加入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A公司(建设单位)与B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履行后A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后C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说明,明确自愿加入到A公司债务中。在诉讼中C公司主张B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被告C公司虽然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但出具的函明确自愿加入到本案应由A公司履行的债务中来,应视为债务承担行为。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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