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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设计变更的成立?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2日    文章来源:华汇集团法务部    阅读次数:

以案释法  ▍ 第十五期

法院如何认定设计变更的成立?

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复杂和公司需求的改变,工程设计会有变更,比如变更建筑面积、结构形式等。这些变更会导致设计人工作量改变,相应设计价款也会随之改变。

那么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图纸变更时,究竟需要哪些证据才能被法院认定为设计变更的成立,让我们根据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257号

2015年4月A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设计人)签订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关于设计修改与变更约定如下:若非B公司原因,A公司要求修改设计增加工作量达20%以上的为重大变更,应按实际成本支付补偿;若增加工作量未到20%,则设计人免费修改。所有设计变更应在A公司书面同意后进行,否则,不得变更。应A公司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应自接到A公司书面通知后予以变更。对于重大设计变更,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2016年9月由于双方分歧较大,A公司向B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协议书》。2016年11月B公司向A公司回复律师函指出:“2015年4月我司向贵单位交付一期施工图设计时,贵司告知将改变项目整体方案,要求我司重新方案设计。因重新方案设计增加的工作量远超20%,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给予我司费用补偿...”。后双方因设计费金额产生争议,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设计变更费59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设计费。B公司对于设计变更的成立提供的证据如下:

1.《A公司工作快报单》,用以证明项目方案设计调整的会议内容;

2. 《关于项目户型调整结果的报告》,记载了取消7号楼并调大户型面积的方案调整原则。

3. 2016年1月-3月双方的往来QQ邮件。法院认为B公司提供的证据1、2均是A公司的内部传阅件,虽然其内容涉及设计方案调整等,但从其传递形式和具体内容来看,均不约束B公司,无法凭此推定出B公司完成设计变更的事实;证据3的内容也无法证明A公司提出过设计变更。

综上,法院认为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足以证明万象置业公司向其提出过方案设计变更,也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交付方案设计变更成果,因此不予支持B公司提出的设计变更费用。

 Tips

本案例中,人民法院未支持设计人关于设计变更费的诉讼请求,设计人败诉的原因是未能提供认定设计变更事件成立的证据。设计变更形成的书面证据是确认设计变更形成原因,确定责任负担的重要基础事实,其上承载的有关设计变更的成因、变更范围等会直接影响设计费用的确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设计人需要负责举证设计变更的成立,若设计人不能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将面临做了大量工作却拿不到设计费的风险。

因此,设计单位在履行设计变更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保留设计变更指令环节的证据:有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任务书、设计变更指令或者有其他形式的证据能确认变更的启动,比如经各方签字确认有关设计变更的会议纪要、能够明确证明发包人指令变更的邮件、聊天记录等与发包人沟通的痕迹。设计人应当重视书面沟通,避免口头约定造成的纠纷。

但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口头变更、设计人遵照执行是设计合同履行中的常见情形,在此情形下,设计人应及时补救,主动提交联系单要求发包人签字确认,或要求发包人在有确认变更事件内容的会议纪要中签字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应得的权益。此外,可以加强设计人员的履约程序管理,树立规范意识,没有书面开工指令不开工,没有书面变更指令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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