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s
结合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结算方式仍存在一定分歧。为有效减少结算纠纷,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在这里也给大家提供了一些“小妙招”: 一、对结算单有异议,怎么办?当就结算款项协商产生异议时,我们可以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并注明对该结算结果有异议,已证明双方未就结算达成一致,结算单不能代表我方真实意思。 二、价格鉴定意见何时能成为结算依据?双方可考虑共同委托或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并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结算款项。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则可向法院提出并请求重新鉴定。若价格鉴定由法院依一方申请启动,其鉴定意见通常会被法院采纳为结算依据,无需对方另行同意。 三、单方委托的价格鉴定意见效力?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原则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但也存在例外:(1)对方明确同意由该第三方进行鉴定;(2)对方事后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追认;(3)对方自愿配合鉴定。此外,若对方无法证明鉴定内容或程序有严重瑕疵或违法,又不申请重新鉴定的,该鉴定意见也可以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四、结算单与价格鉴定意见的选择?当结算单与价格鉴定意见均获双方认可时,结算单更能反映双方综合考量后的真实意图,故一般以结算单作为结算的首要依据,除非有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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