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一、以实际行为变更工期后,未按原约定时间交付不构成违约 ——(2024)京03民终16455号 A公司和B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由B公司负责C项目设计。B公司应在2023年11月进行概念设计第一次汇报,然实际汇报是同年的12月底。后A公司以B公司设计逾期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在均明确知晓约定的进行概念设计第一次汇报时间的情况下,仍持续沟通,至12月底实际进行概念设计第一次汇报,此行为构成对工期调整的默示认可。而A公司在次年1月对设计成果表示认可,进一步印证其对工期变更的默许。故B公司逾期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对设计工期的默认变更导致,B公司不违反设计合同的约定,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合同约定合理延期事由,符合事由的逾期交付不构成违约 ——(2015)威民一终字第234号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由B公司负责C项目设计。后A公司以B公司逾期交付设计成果为由,拒绝支付设计报酬。双方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过程中,B公司应当根据A公司需要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计进行修改,且时间顺延。2012年8月A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要求B公司继续完善图纸,后双方因如何修改、补充、完善设计图纸的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并发生争议,该争议期间按约应系设计期限的顺延期间,而非B公司逾期交付设计成果。
三、业主方原因导致的逾期交付不构成违约 ——(2021)闽0881民初637号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C项目施工图设计。尽管B公司实际交付晚于合同约定,但A公司仍使用了该设计成果。后A公司以B公司逾期交付为由,拒付设计费。双方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约定,B公司设计成果是以A公司提供的基础数据、工艺包和采购文件为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基础数据、工艺包和采购文件,是造成B公司迟延交付设计成果的关键,故B公司延迟交付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同时A公司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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