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一、设计单位缺乏资质承接建设工程概念设计,合同有效 ——(2016)粤0305民初8706号 A设计公司和B公司就某物流园项目的概念设计签订《规划设计合同》。A设计公司完成设计并提交后,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后续双方就费用问题诉至法院,争议焦点之一为该设计合同的效力。 B公司认为,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A设计公司在未取得资质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A公司认为B公司委托的设计项目本身还没有意向,其从事的是概念设计而非施工设计,不需要具有《建筑法》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委托A设计公司的项目概念设计文件,包括规划愿景、背景研究、基础分析、目标定位、规划综述、分区设计等内容,并非《建筑法》规定的设计活动。故《规划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
二、设计单位缺乏资质承接建设工程概念设计,合同无效 ——(2020)皖民再3号 Z公司和L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分阶段履行。L公司完成方案设计并提交后,Z公司未受领设计成果,也未支付设计费,L公司停止后续设计。后双方就设计合同效力、费用等问题诉至法院。
Z公司主张,根据设计合同4.3条,L公司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完成本项目的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同时,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方案设计是建设工程设计的核心,应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故合同因L公司缺乏资质而无效。L公司则辩称,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前期概念设计等设计咨询服务,不需要具备相应资质。 再审法院认为,案涉《设计合同》约定L公司的工作包括建筑方案设计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同时,合同第四条“各设计阶段乙方(L公司)应向甲方(Z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及文件”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均包含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结合L公司未提交设计资质证书等证据,L公司不具有相应资质,其与Z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