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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重大变更,设计单位逾期交付是否违约?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4日    文章来源:华汇集团法务部    阅读次数:

以案释法  ▍ 第八期

合同内容重大变更,设计单位逾期交付是否违约?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时,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当发生较大变更时,设计人可按合同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变更完工时间。发生重大的设计变更,但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又没有及时调整合同中的交付日期时,设计单位逾期交付设计成果是否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设计单位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析

                                                                                                                                              ——(2017)最高法民审5111号

2014年,大连A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后简称A公司)与大连B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后简称B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中第五条约定:“项目工可批复后,业主相关资料齐全后40个工作日提交初步设计文件。”2014年8月11日该项目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了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审批答复。2014年9月15日,A公司给B设计院发送了最后一份复函。B设计院于2014年12月10日提交初步文件。A公司认为B设计院应当于2014年10月末之前提交初步设计文件,B设计院未按时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构成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B设计院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的时间虽然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但是根据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对A公司的批复(庄发改能备[2014]72号文件)显示,案涉工程内容已变更为一个5000吨级泊位和两个30000吨级泊位,合同内容发生较大变更。2014年10月15日双方仍在就案涉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讨论。

基于上述事实,B设计院在约定期间届满后的合理时限内交付报告,不应认定为违约。

 Tips

由上述案件我们可以得知,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设计单位逾期交付设计成果,只要在合理的期限内交付,并且有证据证明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就不应认定为违约。但设计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注意的是逾期交付的期限要合理。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并不是设计单位拿来无限顺延工期的挡箭牌,而是有一个合理的范围的限制。具体顺延周期应当结合设计重大变更新增的工作量、工作难度等予以认定。

2、涉及设计活动的相关资料应当注意保存。对于导致工期延期的事实,应当及时通过书面资料等方式予以证据固定,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提供资料清单,原设计任务书,发包人修改意见,工程量变更(设计面积变化)等。对于发包人变更要求的,应当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下发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固定证据资料;对于发包人未下发书面资料的情况,设计人可以通过微信、邮箱或者以视频、录音方式及时固定现场实际情况。

3、工期延误的事项出现时,设计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特别是当合同中约定了“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报送工期顺延索赔视为工期不顺延”。若承包人未按时提出工期顺延,就会陷入被动情形,面临违约和赔偿的风险。

设计合同履行是一个过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发生设计周期延长、设计内容变更、设计费用增加等情形,建议设计单位与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对变更内容、工期顺延予以明确,防止产生纠纷。

此外,本案中关于交付时间的约定是可供参考的,常见的设计成果交付时间有明确具体的日期和约定交付的周期,即约定多少日内交付。采用交付周期约定的模式,设计人可以通过对开始日期的确定条件进行设置,来降低设计人工期延期的风险。例如,本案中双方约定了交图时间为“项目工可批复后,业主相关资料齐全后40个工作日提交初步设计文件”,这样约定可以降低设计人交图逾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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