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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府工程完工,乙方如何应对甲方以审计为由的拖欠?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30日    文章来源:华汇集团法务部    阅读次数:

以案释法  ▍ 第六期

当政府工程完工,乙方如何应对甲方以审计为由的拖欠?

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不少政府或国有资本投资的工程项目,“政府审计”很容易成为这些项目的甲方拖欠勘察设计费的理由,工程明明早早竣工了,款项却一直拿不到。面对这种情况,乙方该如何应对呢?

 案例分析

                                                                                                                                              ——(2018)最高法民终651号

2009年,B公司承包由A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南山路东岗立交桥工程,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方式,总额为19336万元,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结算,每月底按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的进度报表支付进度款,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时暂停支付,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审计的金额扣除质保金后在一个月内支付。2014年1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A公司与B公司共同形成《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价为26298万元。2015年11月3日,双方将施工资料及结算书送交兰州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兰州市审计局委托的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做出审计结论。A公司仅支付22102万元,剩余款项以国家审计机关未出结算结果为由一直没有支付。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主张的款项是否具备支付条件?

A公司主张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价按审计为准,因此必须按照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法院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如审计部门是确定的,还应写明审计部门的全称。如果仅表述为“审计”二字,不得推定为政府审计条款。结合本案,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将政府审计结果作为案涉工程款结算依据,有关审计的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因此,对该约定的解释,应理解为工程最终结算价需通过专业的审计途径或方式确定结算工程的真实合理性,而不应理解为须在业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因此,A公司所持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A公司应该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Tips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双方若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表述要以“政府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甲方以审计机关未出审计结论为由拒付勘察设计费是站不住脚的。

但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政府审计,乙方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突破:

1、如果乙方已经将自己部分的义务履行完毕,而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长久未出具审计结论,甲方无法证明亦无法提供审计结论做出时间,那么,乙方就可以不再等待,直接跳过审计结果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要求以送审价为依据支付款项,或者申请司法鉴定,通过其他方式取代审计结果。

2、若甲方不存在故意拖延审计的情况,乙方也可以尝试根据国务院曾公布过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主张因未完成审计而被拖欠的工程款。

3、即便约定政府审计条款,若双方在审计结论正式出具之前,已通过结算协议确认勘察设计费或甲方在乙方提交的结算价款上盖章确认,应以双方结算的款项为准,审计结论不再当然成为结算的依据。该种行为可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原结算方式的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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